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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云民社救〔2017〕16号)

各州、市民政局、扶贫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扶贫办:

现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都是国家应对和缓解贫困的重要工作,它们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是综合性贫困治理战略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深入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汇报,争取更多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上的有效衔接。

二、把握要领,深入贯彻落实

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的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有的地方没有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率问题,未严格坚持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条件,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个别地方没有妥善处理好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对象覆盖面的关系,片面大量减少农村低保对象,严重影响兜底保障工作开展。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确保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双向衔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农村低保覆盖面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覆盖面过高的,要科学调整使之逐步趋于合理;农村低保对象大幅减少,致使覆盖面过低的,要逐步合理提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避免因覆盖面过窄而影响兜底保障功能的发挥。对于收入水平已经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仍应继续享受低保政策。要在坚持精准识别、整户施保的基础上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实行“按户施保、户内分档”计发低保金; 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可根据政策规定再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协同配合和工作督查

州、市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衔接,协同做好业务培训、考核评估、信息比对、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实地走访,对县(市、区)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快速跟进和指导,并及时报告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扶贫办

2017年9月28日


编辑:周会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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