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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等 7部门关于印发 《加强城市 社区管理服务规定 (试行)》 的通知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文件

 冀民 〔2020〕98号 

河北省民政厅等 7部门关于印发 《加强城市 社区管理服务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 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 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局、司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公 安局、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冀中公安局: 

        2019年 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理顺  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 (冀办 〔2019〕46号),推动构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楼门长、综合服务站等 “六位一体” 的统 筹协调机制,加快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新格局,并 决定石家庄、唐山、邢台 3个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发挥好引 领示范作用。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我们在全面总结试点 做法和效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 定 (试行)》 及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抓好贯彻落实。要依法依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完善社区物业管 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工作,让更多的居民 享受到社区治理成果,努力提升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水平,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各地统筹推进情况,请及时向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告。 河北省民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 24日  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 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指导意见》,加快构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 员会、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楼 门 长、综 合 服 务 站 等 “六位一体” 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完善城市治理 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党建引领 

第二条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的全面领导,依法 依章将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全面推行社区 “大党建” 工作机制,整合辖区内信息、阵地、文化、服务等资 源,实现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互联互动。推行兼职委员制度,吸 纳辖区内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兼职委 员,增强社区党组织统筹协调功能,推动兼职委员及其所在单位 参与社区共建。 第三条 构建纵向到底的社区党组织体系,实现社区党组织— 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全覆盖。推行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 织、在职党员到社区 “双报到”制度,完善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制  度,将党组织和党员融入社区发挥作用情况纳入驻区机关 (事业) 单位、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在职党 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党员领导干部提 拔任用时,征求所在社区党组织意见。全面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一肩挑”和 “两委”班子交叉任职,逐步提 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中的党员比例。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议事协商事务,提高党组织的 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 础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业主委员 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 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并公示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楼门长协助开展治安巡 逻、环境保护等活动;综合服务站实行首问负责、一窗办理、全 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主要办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服务事项。 第五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作用,推进 群团骨干等力量进社区,逐步实现社区群团工作全覆盖;发挥社 区的平台作用,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等 社会力量更好地链接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服务、参与社区治理。

 第三章 居民自治

 第六条 根据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建  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准入、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管理考核、 激励保障、职业退出等制度,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专 职成员和由市、区 (市、县) 统一招聘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社 区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 5名社 区工作者,以 1500户常住居民为基准,每增加 300户左右增配 1 名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员额控制总数由各区 (市、县) 报 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取得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并按规定登记 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不低于 50元、社会工 作师每月不低于 1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不低于 200元的标 准发放职业津贴。具体标准由市、区 (市、县) 政府确定。 第八条 以区 (市、县) 为单位制定楼门长管理考核等制 度,通过居民自荐、业主委员会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把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居民,特别是将党员志愿者推选 为楼门长。有条件的区 (市、县) 政府可给予楼门长必要的通 讯费等补贴。 第九条 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服务、管理、资源、力 量下沉,把基层各类网格整合成社区治理 “一张网”。实行网格 员 +居民小组长 +楼门长网格治理模式,引导本网格、本小组、 本楼栋居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 进社区治理向小区治理、楼门治理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 将社区工作者和专职网格员统筹管理。 第十条 以市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 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 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经 费和工作条件;属于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 民委员会的自主权。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 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 “一票否决” 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业主大 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 5至 11人单数组成,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街道 (乡镇)、社区严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推荐关、审查关和选 举组织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 “两代表一委员”、具有 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历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 社区 “两委” 班子成员或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参加业主 委员会选举,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 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干预属于社区居民自治事务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民生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 “共享集约、便捷可及” 的原则,推进社 区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标准化建设,新建城市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少于 500平方米。按照 “场所达标、 设备齐全、制度健全、标识统一” 要求高标准建设社区综合服 务站。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资源,将街道 (乡镇) 下 沉的党群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以及有关部门需由社区 协办事项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站。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站设置引导咨询区、服务受理区、 休息等候区和后台协同区等功能区域,根据需要设立 1个或多个 综合服务窗口,实行 “一口受理、一口办结、一口回复”,实行 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值守、代办服务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若 干措施》 要求,严格落实社区工作经费和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 经费,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每年 10万元、城镇社区每年 5万元; 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每年 20万元、城镇社区每年 10万元。 第十六条 完善政府购买各类社会力量服务的政策措施,支 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提 供家政、养老、助残、育幼等生活服务;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者、 心理咨询师进社区,开展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服  务;规范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开展以生活互助、养 老互助、救助互助等为主的社区互助活动和志愿服务。物业服务 企业承担公共服务或政府委托事项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签订委托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健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依法对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换届,把政治过硬、品德良好、文化程度高 的优秀人才选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结构合理、专兼结 合、年轻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进社 区力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发挥人民调解 “第 一道防线” 作用,排查化解居民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 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第十八条 建立促进社区特殊困难群体精准识别、需求评估 和精细服务等机制,将困境儿童、高龄独居老人、独居或重度残 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重点关爱对象,落实 “五必访” 制度 (即困难群众、独居老人、残疾家庭、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每月 必访)。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将人 户分离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主体责任,由户籍地转移到实际 居住地,就近开展临时帮扶救助。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区 (市、县),依托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在街道设立建筑面积 750平方米以上,具备全托、日托、 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设立建筑 面积 2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 (点)。根据社区老 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助餐、助行、助洁、紧急 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党组 织,暂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党工委 (乡镇党 委) 和社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注重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 党员,确保职工数量 50人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有党员。推 荐社区 “两委” 班子成员担任物业服务项目质量义务监督员, 选拔重点物业服务企业 (项目) 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 职委员。 第二十一条 街道依托党建联席会议,成立物业管理委员 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区 (市、县) 有关部门、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负责人和业主代表等组成,原则上每 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负责指导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协 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助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推选社 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楼门长 (居民代表)、社区物业管理 员、社区辅警、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  一次会议,主要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社工岗位,采取 区聘街管社区用的方式,招聘社区物业管理员,负责社区物业管 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排查 辖区内存在的物业管理漏洞,听取业主意见建议,会同社区人民 调解组织处置各类物业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绩 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以市或区 (市、县) 为单位制定物业管理项 目考核标准,将业主满意度评价、街道 (乡镇) 社区党组织评 价纳入考核范围,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接 受群众监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处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分级标准, 制定修订收费标准,推动 “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 物业服 务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 位在物业买受人购置住房时一次性说明物业服务标准及费用,并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明晰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基础上,由街道 (乡镇)、社区指 导开展规范服务。无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可通过组建公益性 企业化物业服务实体,实行准市场化物业服务管理试点,或采取 组建自助物业服务站、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供准市场化物业 服务。其他零散无人管理小区,以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 民自管等方式保障基本物业服务。具体管理方式由区 (市、县)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与业主协商确定。有条 件的市、区 (市、县) 可探索建立低保户、特困人员物业费补 贴制度,通过 “先缴后补” 方式,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物业缴费 率低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按照 “议题收集—确定议题—会议协商—执 行决策—监督反馈—居民评价” 程序处理物业矛盾纠纷。社区 物业管理员能够自行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协调解决的, 通过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商 解决;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由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联席会 议协商解决。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由社区物业管理员督促落实, 重要事项由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需对 已决策重大事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街道物业管理委员会 复议决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有关方面反 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定 期组织居民或业主代表对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 价,评价结果作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 依据。 

第六章 智慧社区 

第二十七条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和 《河北省推进智慧平安社区 建设实施方案》,打通数据传输渠道,汇集社区数据信息和视频 资源,合理规划布设社区智慧零售终端、智能取物柜等智能末端 配送设施。鼓励引导电信、广电网络等市场主体参与社区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汇集、融合群众多元需求,开发面向居民生活的智 能化应用场景,加快 5G网络、千兆光网、新型城域物联专网等 在社区应用并实现深度覆盖。 第二十八条 推进 “互联网 +党建 +社区 +服务”,打造基 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包含智慧党建、智慧安 防、智慧家居、智慧养老、垃圾分类、环保监测、社区服务等功 能为一体的智慧社区平台。在充分听取和尊重业主意见的前提 下,按照有关标准,在重点区域安装人脸识别、车辆道闸、高空 抛物监控、周界报警等设备,实现社区监控全覆盖;在公共区域 设置智能垃圾分类设备,引导居民分类投放;鼓励居民安装智能 水表、智能电表、智能可燃气报警器,消除安全隐患;为社区特 殊人群安装多功能检测仪、质量传感器,随时显示监测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数据采集运用中应当强化脱 敏和去隐私化处理,保护居民个人隐私。建立社区信息平台开发  建设、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等制度,通过权限管理、分级审批、 责任追查等管理体制,构建数据安全管理闭环体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社区物业党建联建 “二三一” 工作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 “六位一体” 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为进一步强化党对社区治理的全面领导,有效破解居民反映 强烈的物业管理难题,现就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提出 “二三 一” 工作要求。 “二” 即扩大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 1、实现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社区党组织指导有 3名以上 正式党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以所 承接住宅小区为单位,在物业项目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符合 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丰富联建载体、提高联建质量,按照 “地缘” “业缘” 等方式联合组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选派政 治素质过硬的党建指导员,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在每个住宅小 区、每个物业项目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属地与行业双重管理机 制,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一般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跨区域 经营的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接受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监督指 导。 2、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社区党组织教育引 导企业党员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 在为居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物业服务的同时,传递党的声音、收集  社情民情、调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等突发事件处置和重要任务落 实中,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优势,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注 重选配政治素质好、服务能力强的党员职工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党 组织书记,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物业服务企业章程。 3、引导企业党员在服务居民群众中当先锋做表率。社区党 组织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招聘党员员工,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确保职工 50人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有党员。严肃党的组织 生活,落实 “三会一课” 和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提高组织生 活质量和效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广泛开展企业党员 “亮 身份、戴党徽”、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采取共过组织生 活、共用活动场所、共同服务业主等方式,加强社区与企业活动 共联。以理想信念教育、专业服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等为主要 内容,加大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 即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党建联建三项机制。 1、交叉任职机制。全面推行社区 “两委” 和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层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管理人员到社区 “两委” 兼职,参与社区综合治理,了解掌握居民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 量,社区 “两委” 干部到企业兼职,充实管理力量,协调化解 纠纷,加强监督指导。规模较大、服务区域较广的物业服务企 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织领导班子可与街道党工委实行 “双 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 “两委” 成员通过法 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2、协商议事机制。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矛盾纠纷、居民关注的重 大事项等。协商议题由党组织审核把关,议事过程由党组织牵头 组织,事项落实由党组织负责督办,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社 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 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3、监督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引导和监督企业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对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收支情况等关系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程参与、监 督。社区党组织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通过召 开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听证会和成效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物 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引领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群 众有序参与监督,进一步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一” 即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服务居民群众与企业经营 发展的一个关系。 1强化党建引领。街道社区党组织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 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将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 为企业服务居民群众优势,以党建引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方向。 同时,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推动物业服务和 社区治理深度融合,使企业在服务居民群众中提升经营管理水  平,在承担基层社区治理任务中实现良性发展。 2强化激励约束。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情况,以 及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物业企业的评价,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物 业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党建引领能力强、服务居民水 平高、参与治理成效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激励表彰和支持力度,鼓 励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 设,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淘汰一批服务差、管理乱、居民不 满意的企业。 3强化组织领导。组织部门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综合 协调、统筹推进。住建、民政等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发挥 行业管理优势,形成街道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合力。街道社区党组 织要发挥好领导作用,担当作为、创新举措,充分调动物业服务 企业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治理效能。

编辑:涂才婷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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