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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通报问责等制度的通知

云民社救〔2016〕7号

各州、市民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

为切实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持续提升农村低保规范化、精准化工作水平,省厅决定建立完善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通报问责等制度,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旬报和通报制度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要求,3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A类、B类、C类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同时全面调查核实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4月30日前,完成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更新完善工作;6月1日前,实现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省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残疾人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做到数据共享。从现在开始至12月,各州(市)和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须于每月11日、21日、31日(或正常顺延1天),将本地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步意见建议)报送省厅社会救助处。省厅将定期在全省通报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加强业务指导。

二、建立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两项制度衔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两项制度衔接实行各级民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地在重新认定识别和分类调整农村低保对象的工作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到对象精准、分类精准。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情况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基本情况,于3月30日前,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州(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审定签字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作为今年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分配以及特困人员供养补助经费测算的重要依据。今后将按照动态管理原则,适时进行填报。

省厅将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适时调取和查证各地上报的基础数据,在与公安、工商、人社、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时,发现对象认定分类不精准的地区,或者蓄意调整对象分类情况以套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形成地方配套资金虚列、虚支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责成州(市)、县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写出书面检查;情节特别恶劣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定期核查制度

对象精准是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石,关系到全省民政系统的形象和信誉,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定期核查制度,切实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作用,严格按照动态管理工作要求,C类对象按季度、B类对象按半年、A类对象按年,定期开展动态核查。根据住房、工商、车管、人社、公积金、银行等部门查询到的信息,结合入户调查的结果,及时退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点整治“关系保”、“人情保”、“骗保”、“死人保”、“搭车保”及将不符合条件的村组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纳入低保对象等问题,坚决做到应保才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完善“以奖代补”和绩效评价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和绩效评价制度,在2014年度城乡低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省级将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全省低保工作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客观和深入的评价,在评价指标中,将大幅度提高各地对象准确率、分类准确率及动态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切实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和省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挂钩,对于发现严重问题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方,将大比例扣减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

                              云南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6日


编辑:周会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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