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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州、市调查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对我省2014年建立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启动层级。我省联动机制由省级统一制定启动条件,以州、市为单位启动和中止,相关责任不得下放至县、市、区。

二、执行时间。《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008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要求。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联动机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

    附件: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2014年建立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基本、改善民生、价格上涨、发放补贴的原则和思路,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全省CPI或CPI中的食品价格达到启动条件时,由省级有关部门通知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没有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不需要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当全省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均回落至启动条件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州、市不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省和各州、市的CPI和CPI中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以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通报的数据为准。

(三)补贴标准

1. 测算方法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具体测算方法为: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农村低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取整。

2. 最低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要按照上述测算方法测算后据实发放,若测算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元,则按每人每月15元发放;若测算的农村低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0元,则按每人每月10元发放。

(四)资金来源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对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统筹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启动程序

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提供CPI、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等相关数据,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及时测算补贴标准,通知并督促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方式发放,保障对象享受的价格临时补贴的时间为达到启动条件的月份,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放补贴为“××月份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联动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联动机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分工合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供CPI、CPI中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总结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及时准确统计低收入群体人数;会同财政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通知并督促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做好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安排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安排资金并督促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准确统计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数量,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通知并督促达到启动条件的州、市做好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工作。

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测算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程度,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CPI、CPI中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

)加强督促检查。省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联动机制建立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补贴到位。

(四)加强宣传解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实施等工作,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编辑:尤希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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