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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 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民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发〔2016〕238号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
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民政局、住 房城乡建设委(国土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计划 单列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国土房屋局)、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建设局、住房公 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就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申请和已 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 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 部门协同,逐步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机制,提升社会救 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坚持逐步推进原则,以 县级为单位开展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的核对工作,以设区 的市级为单位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 以适当提升核对层级。以网络查询为主要方式,条件不具备的地 方可先开展手工核对,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核对过渡。核对得 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仅用于政府相关 部门实施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 用范围。

二、 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 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信息,以及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成 员经济状况所需要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 提供的其他信息。

(一)住房公积金信息。

1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信息,主要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个人账户状态、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号、开户日期、个 人月缴存额。

  • 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主要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个人账号、提取账户、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原因等。
  •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主要包含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贷款发放额、贷款发放日期、贷款期数、回收本金总额、回 收利息总额、贷款状态等。

(二) 住房保障信息。

  1. 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 作单位、保障房类型、房屋坐落地址、保障房面积、购买或租赁 时间、购买或租赁价格、享受租赁补贴金额、领取时间等。
  2. 享受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危房改造面积、补助金额等。

(三) 住房买卖信息。

住房买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在住房买 卖中的姓名、身份(购买方/出售方)、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买 卖房产的地址、面积、金额、时间等。

三、核对方式

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信息核对,以网络化交

换方式为主。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应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化基础设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 根据信息交换量、交换频次等实际需求,协商确定网络类型、带 宽及其他软硬件配置,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位。

不具备网络交换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采用介质方式, 以电子表格形式将需要核对的信息数据送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核对后按约定方式、约定期限反馈民政部门。

四、核对程序

(一) 授权核对。民政部门在核对社会救助人员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时,须取得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授 权。经授权后,民政部门方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提出核对需求。民政部门可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二) 信息提供。根据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民政部 门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 息,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社会救助 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原因、查询内 容、查询时点等数据项。

(三) 信息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要根据民政部门工作需要,按照部门间约定期限及时反馈社会救 助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并确保 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对于民政部门符合要求、 手续完备的查询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应积极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快建立跨部门 的信息查询机制,统筹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 卖信息核对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住房公积金、住 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的具体核对办法,规范核对程序、核对 时限、核对频次和结果使用方式,确保信息核对工作取得实效。

(二) 落实部门职责。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保证数 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要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条件,严格规范信息的获取、使用及存储 工作,防止个人隐私数据被外泄、篡改和滥用。

(三) 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信息 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信息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
违规使用和泄露共享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编辑:尤希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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