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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推进公益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推进上海“公益之城”建设,依法规范为老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本市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沪民规〔2018〕5号),现就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推进上海公益基地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符合上海公益基地建设条件的机构、场所,根据《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公益基地:

(一)已执业的养老机构;

(二)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三)日间照料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托养机构;

(四)社区长者食堂、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

(五)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人睦邻点等老年活动场所等。

二、标识方式

经上海市民政局命名的上海公益基地,应于显著位置放置公益基地标识,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独放置公益基地标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场所,可以申请作为其他相关公益基地的网点放置公益基地标识;在相同、邻近场所提供服务的多个机构形成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可统一放置标识,各机构均可独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工作便利

经上海市民政局命名的“上海公益基地”, 可以依托“公益上海”平台发布志愿服务岗位,招募持“公益护照”的志愿者,并享受如下工作便利:

(一)规范服务记录。“公益上海”平台是市民政局主办的志愿服务政务信息平台,时长记录公平、有效,并可生成服务记录文件,便于导入其他相关志愿服务信息服务系统;

(二)规范证明出具。经“公益护照”持证志愿者在线申请,“公益上海”平台可自动依记录为其出具权威、全面的志愿服务证明;

(三)降低安全风险。“公益护照”持证者均为7周岁(含)至75周岁( 不含 ), 经实名、实人认证的志愿者,有助于增强志愿服务的匹配度,提升服务效能,且从源头降低人员选用的安全风险;

(四)享受保险保障。“公益护照”持证志愿者,在参与“公益上海”平台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意外身故、伤残、猝死、医疗及第三方责任险等志愿服务专项保险,能有效保障养老机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创建流程

(一)填写《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申报表》;

(二)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民政局审查和命名;

(五)公益基地挂牌。

五、相关事项

(一)市民政局委托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公益基地建设指导和培训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区民政局及时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做好已命名公益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2020年6月-9月为养老机构集中申报期,10月起恢复常态申报。集中申报期间申报的,由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上门指导、集中培训等服务。建议条件成熟的机构在集中申报期内申报;

(三)各养老服务相关单位命名“上海公益基地”后,要做好公益基地的日常运行工作。

联系人:

市民政局社工处 陆怡 23111636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解国平 64187030

金鑫 18019285040

附件:《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18〕5号)

各区民政局:

  《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6日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3日

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鼓励创建和规范公益基地管理,推动以公益基地为基本载体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提供和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公益服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基地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基地,是指经过创建,长期提供志愿服务等公益项目或岗位,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文化宣传,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查询等日常管理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公益基地的统筹规划、创建指导与命名,推进公益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益基地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推动辖区内公益基地的发展。

第二章 创建与命名

第四条(创建条件)

凡有意愿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创建并申报公益基地。

(一)依法登记或者成立;

(二)具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和管理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提供志愿者培训、保障的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上海公益基地应当填写《上海市公益基地创建申报表》,内容包括:

(一)公益基地创建主体证照信息;

(二)公益基地负责人及其相关情况;

(三)公益基地服务、管理、保障等能力建设情况及发展规划

(四)公益基地所在地信息及其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申报命名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创建主体,按以下规定程序申报公益基地:

(一)申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

(三)命名。经市民政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命名为“上海公益基地”。不予命名的,由市民政局通过区民政局,向申报人说明。市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创建指导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直接申报)

符合创建条件,且已属于下列组织或者基地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报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命名:

(一)慈善组织或志愿服务组织;

(二)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

(三)市、区两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统一标识)

公益基地实行统一标识,被命名的公益基地须在显著位置放置公益基地标识,标识由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第九条(信息管理)

公益基地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接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公益上海”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可以自行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公益上海”)打印国家民政部统一格式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通过公益基地打印单次证明并加盖印章。志愿服务记录应当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条(志愿者相关信息保护)

公益基地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建设)

公益基地应当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公益基地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应当在“公益上海”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上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公益基地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情况在“公益上海”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示。

  第十三条(运行要求)

公益基地应当主动策划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具有一定量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活动,做到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公益基地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鼓励志愿者佩戴公益基地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十四条(变更)

公益基地及其创建主体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公益基地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并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五条(评估)

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公益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本市公益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鼓励措施)

对在志愿服务项目策划、组织服务、宣传展示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公益基地,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公益基地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等原因,可以由创建主体提出注销命名,也可以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取消命名。

公益基地发生损害公众利益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辑:丁琰珏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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