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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全面规范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学习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全面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办法》突出三大特点。   

评估指标精细量化。《评估办法》共有27条,详细规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申请与受理、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核心内容,对于接续评估、异议处理、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将原《青海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方案》的四个等级29项进行了细分,增加到了八个等级115项。围绕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对应衔接现有残疾等级评定,全面适应现有政策实施,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能力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照护评估需求,制定的内容更加全面、详细,评估出的结果更加科学、精准。   

评估主体严格公正。《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为青海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据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等任一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评估人员受评估机构委派对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评估,评估结果由机构确认并承担责任,不同于以往的可由乡镇民政专干、卫生计生专干组成的评估小组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运用方便。《评估办法》根据老年人身体失能和认知失智程度,评定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和能力完好四个等级,同时,评定出1-8级八个照护需求等级。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护理补贴、安排其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旨在将评估结果充分运用到民政部门精准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基本需求,为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梯度化保障政策,促使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体系提供有力的支撑,也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服务需求,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奠定了基础。省民政厅计划年底前组织开展评估员(师)培训考核工作,明年年初,全省范围内将依据《评估办法》开展新一轮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工作。  

编审:刁成秀 编辑:霍艳珺 供稿:王利利

编辑:涂才婷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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