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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北京市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京组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工作政策体系,做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北京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12月4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传真:65395430

邮箱:bjmzjsgc@163.com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7日

北京市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首都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京组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帮扶、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救灾救济、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项目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能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以城市流动人口、城乡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六条  坚持需求为本。立足实际、量力而为,从群众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解决困难群众问题,满足居民急需的服务。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标准、购买方式和过程、评价方法、服务效果等内容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坚持注重实效。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坚持专业服务。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发挥引导作用。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本系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发挥市区两级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统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导项目在区域内优化组合,促进各类救助服务资源在区域内有序流动和合理分配的作用。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资格、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2.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至少有半数以上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

3.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在最近一次年检评估中被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4.购买主体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购买范围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重点购买直接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药物滥用人员、残疾人、失业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倡导在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领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  购买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项目,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第十六条  购买城乡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项目,帮助城乡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第十七条  购买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项目,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  购买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项目,帮助药物滥用人员、困境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第十九条  购买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项目,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购买形式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以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章  购买程序

第二十一条  编制预算。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做好本系统内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预算编制。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预算编制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法定程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施。购买主体要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可对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全流程的监管和督导,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褒奖。对自筹资金开展的社会效益好、群众评价高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推介推广,鼓励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第八章  资金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由政府财政专项列支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市、区各购买主体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财政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实施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标准;编制年度本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预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配合各购买主体相关部门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服务购买方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协议》(参考样式附后)签订后,各相关购买主体部门拨付项目资金,并对项目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承担项目的承接主体,须定期向相关购买主体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协议》要求,做好总结。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组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专业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对评审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审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三年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供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x年 1 月 1 日执行。

 

编辑:陈怡然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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