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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出台意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的决策部署,落实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文件精神,近日,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结合青海实际,提出了青海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目标,并从培育、管理、扶持等多个方面着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在培育重点方面,《实施意见》鼓励各地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在管理要求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对社区社会组织采取分类管理: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活动区间有限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在政策扶持方面,《实施意见》鼓励各地在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利用社会服务中心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支持,还要发挥“三社联动”优势,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另外,《实施意见》要求从党的领导、工作指导、诚信自律建设和组织宣传方面,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

通过一系列培育扶持措施,力争到2020年,青海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初见成效,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3-5个社区社会组织。再利用5到10年,使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编辑:张倩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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