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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浙江温州:民事法庭审判引入社会工作

2018 年的母亲节,年逾93 岁的杨太在女儿陪伴下,来到67 岁儿子贾某的住所。在四代人其乐融融的氛围里,杨太激动地握着法官和调解员的手,一再感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的庭前调解制度,让她在晚年能与儿子冰释前嫌。原来杨太在2017 年5月委托女儿来中院状告她的儿子贾某,并要和儿子争夺半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接到此案的张法官感到案情复杂,第一时间采取庭前调解制度,联络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者和警调),组成家事法庭调解小组, 对此上诉进行庭前调解介入。经过多次服务,这起积怨多年的子女纠纷、老人赡养和经济矛盾终于化解成功。

近年来,大量家事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中院于2016 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并确立了“中院主导、立足基层、全面推进”的改革指导原则, 成立家事法庭,每年投入10 多万元,用于受理家庭纠纷案件。但中院在大量判决案例中发现,家庭矛盾纠纷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一方面难以平复败诉方的怨气,另一方面因败诉方往往选择拒绝履行,导致胜诉方没有实质获利。因此,中院最初在2016 年尝试特邀家事调解员,由民间知名的社会人士组成家事调解员队伍,以庭前调解的方式柔和化解家事矛盾。但由于前期调解员没有接受专业培训,仅凭一腔热情,工作难度很大,调解成功率在30% 左右。2017 年10 月中院尝试引入一批优秀的调解员,其中由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培育的“李姐闲事部” 中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将社会力量的调解技术带到庭前调解中。

经社会工作者介入调研,发现杨太家境殷实,学识深厚,身体健康,并不缺半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的资金。但她的儿子贾某由于居住地偏远和身体原因很少探望和陪伴杨太,于是导致贾某和其他兄弟姐妹因老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尽管杨太因经济问题状告贾某,但从社会工作者的需求分析中发现,杨太真正想要的是贾某的亲情陪伴。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最终无论结果如何,杨太和贾某之间,滋生的只是嫌隙,而非谅解,增加的只是怨恨,而非亲情。据此,调解小组拟订初步介入调解方案,制订“以沟通为先、维权为本”的服务策略, 通过家庭沟通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社会工作者通过认知行为矫正模式,与张法官等工作人员一起普及判决时细节中的利与弊以及风险,对杨太整个家庭开展介入服务。最终,杨太决定撤回起诉,包括贾某在内的子女们最终也改变相互对抗的立场,而是共同商讨怎样使老人安度幸福晚年,并制订赡养的详细方案。最后在母亲节这天,母子化解嫌隙,为冷酷的司法审判带来了人性的温柔。

“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介入, 家庭纠纷庭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原本剑拔弩张、母子仇视的家庭纠纷,最终得以化解,重新回到相互理解的家庭生活中。”中院民一庭庭长夏孟宣介绍。据统计,社会工作者介入家事调解,目前已参与了60 余起案件,调解成功率已超50%。

在纠纷处理机制上,通过几年摸索,中院与社会力量相互配合, 形成了相关工作方式:第一,民间自治,家事纠纷尽量达到不入法院。中院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跟进求助信息,成立24小时热线电话,由社区干部、社区干警、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家事纠纷调解组, 开展电话咨询和现场纠纷调解,争取做到家事纠纷不出社区。第二, 庭前调解介入,家事纠纷不入审判书。在温州市级层面,由瓯海区民政局培养并购买的社会工作者,接收由中院负责提供案件转介,组建由法官、警调和社会工作者“铁三角”的家事调解小组,开展纠纷调解服务,帮助调解兄弟、夫妻、婆媳、赡养、抚养等家庭矛盾,乃至于维护原告、被告双方权益,协助被告方兑现承诺等工作。

“中院推出家事法庭审判改革的庭前调解,从实践中可看到需要法官恰到好处的耐心、人民调解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暖心,多方结合, 各取所长,目标一致,融洽协作、默契配合,才得以柔美化解。”夏孟宣表示。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编辑:赵庆琳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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