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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切实做好 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民社救〔2017〕17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工作任务

(一)确保医疗救助全覆盖。对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

(二)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总共不低于10万元。

(三)开展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含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保监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7〕12号),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工作内容

(一)资助参保。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资金来源在各级人社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文件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参保工作。

1.全额资助。按照标准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定额资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外的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州(市)和县级统筹其他资金,对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给予补足。

(二)开展住院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其中,乡镇卫生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90%—95%,不再给予医疗救助;县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80%—85%,剩余5%-10%给予医疗救助,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州市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0%,剩余20%给予医疗救助,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省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0%,剩余20%给予医疗救助,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三)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剩余5%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各地要对2017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费用和9类15种大病费用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单人单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上述目标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政、财政要加强工作协作,依托基本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医疗费用结算同步,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窗口做到“一站式”即时结算,坚决杜绝和避免让服务对象多头签字报销的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与人社部门对接,尽快与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平台的开发公司联系做好系统升级完善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导入等工作,并主动与扶贫部门联系,将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和未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信息导入“一站式”系统并作标识,以确保贫困人口可在医疗机构结算窗口享受“一站式”结算报销。

(二)排查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指定医院。请各州市根据30条措施,结合《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7〕33号)精神,认真排查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指定医院是否与卫计委9类15种大病专项救治指定医院一致,凡不在卫计委覆盖范围内的要主动与医院联系,尽快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实行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整合使用。县级政府可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省财政在省民政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救助经费,省财政在省人社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兜底保障经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医疗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各级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采取省培训州市县区、州市县区培训乡村和驻村干部、乡村和驻村干部逐户宣讲的方式,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各州(市)或县级要以提高政策措施精准度以及困难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形成材料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6日


编辑:周会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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