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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民社救〔2016〕17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有关精神,为推动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考核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日

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推动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要求,依托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考核体系,全面推动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原则。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工作的激励作用,注重实效,全面促进工作发展。

(二)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原则。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涉及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工作成果。

(三)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原则。考核以统一的标准为基本依据,量化考核指标,通过自评、交叉互评、省级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对日常工作、重点工作进行客观评价。

三、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针对以下六个方面内容进行,具体权重及分值参照《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指标和评价标准》。

(一)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的《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进度和账目核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3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资金管理:

1.按要求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州(市)本级不留存资金。

2.多渠道筹资建立州(市)级统筹或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三个直管县(市)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且正常开展救助工作。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在30日内发出下达文件。

4.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

5.及时结算并定期与财政、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对账、清算工作。

(二)政策落实。

1. 资助参保参合。按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的资助参保参合工作,其中,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乡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其余人员实行定额资助(市县承担资金也可全额资助)。

2. 规范门诊救助。重点对象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门诊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3.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依托州(市)级或三个直管县(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开展救助工作,最高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对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5.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6.采用县(市、区)统一的一站式信息系统进行医疗救助结算。

(三)档案资料等基础工作。

1. 医疗救助报表按时填报,文字材料等基础数据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及时、准确。

2. 医疗救助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报销的单据、印章、签字完整。

(四)其他工作。

1.政策创制。本级政府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的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关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来信来访工作;定期抽查所辖县、乡镇级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争取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3.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情况。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安排、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评组,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台账、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或评价。

(二)评价方法。评价工作分自查自评、实地考察、组织评定三个阶段,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借助专家评议和抽样调查的形式开展,重点是对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具体评价方法是:根据评分标准首先由各乡镇(街道)、各县(市、区)自行评分,然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抽查。

医疗救助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计算方法是:乡镇(街道)的具体分值直接等于乡镇级各类指标分值的汇总;县(市、区)综合得分=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平均得分×50%+县(市、区)级评价得分×50%;州(市)综合得分=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平均得分×40%+县(市、区)平均得分×40%+州(市)级得分×20%。辖区内乡镇(街道)平均得分、县(市、区)级平均得分、州市本级平均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是:(各自自评平均得分+抽查平均得分)÷2。

五、考评时间

次年3月至6月。

六、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一)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依据综合得分进行评定,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80≦综合得分<90为良好;70≦综合得分<80为合格。有以下情况的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对考核项目弄虚作假的。  

2.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3.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

(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的测算依据,与资金分配和工作经费安排相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将重点倾斜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将给予常规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适当扣减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编辑:尤希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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