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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意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优化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调发展,将我省打造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高地,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提供专业服务,在实践过程中形成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的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的案例。

第三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从2019年起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个优秀案例。

第四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基层、面向基层,以社会工作实务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对象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广东省范围内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负责执行的个案、小组或社区工作案例。

(三)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申请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申报的案例须已完成资料收集、分析预估、服务计划等工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申报表。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案例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集意见,择优产生推荐案例。同一申报人提交案例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推荐案例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广东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申报社会工作优秀案例的进行资格性审查,分批公布符合纳入参评案例名单。

第十条  申报人自纳入参评案例名单后至12月,每月在线填报《案例进度报告》。广东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参评案例进行实地督导、动态监测和过程评估。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于案例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例总结报告》及撰写完整的案例文章,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5日。

第十二条  邀请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等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本年度12月31日前结案的案例进行集中评审(未结案案例纳入第二年评选范围),综合评选出拟表彰的案例。

第十三条  拟定获评案例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和广东省民政厅审定后,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对拟定获评案例有异议的,可实名、书面形式向省民政厅提交异议书。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拟定获评案例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由省民政厅确定获评案例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  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名义向获评案例颁发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获评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的社会工作者可获得3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奖励。由省民政厅发放给案例推荐单位用于激励获奖案例负责人。案例推荐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奖的,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申报者提交虚假案例材料,且案例评选期间存在其他行业违规并受到处罚的、出现违反社会工作伦理和职业道德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推荐单位协助申报者骗取评奖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有案例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例申报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奖金列入广东省人才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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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厅社工处

广东省民政厅新闻宣传工作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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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星宇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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