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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社会工作优秀案例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mzt_shegong@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1月16日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意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优化社会工作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调发展,将我省打造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高地,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作出突出成绩、发挥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必须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参选当年仍在岗。

第七条  行政机关、无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遴选。

第八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单位、专业及社会的关系。

(二)持有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8年,且在广东服务累计不少于5年。

(三)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专业问题,组织实施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为广东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动作用。  

(四)对长期工作在粤东西北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从事一线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推荐。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获奖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聘用(劳动)合同、近5年社保缴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对照遴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应对推荐人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至省民政厅。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推荐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择优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至省民政厅。

第十  省民政厅组成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省民政厅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核实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陈述个人事迹;

(三)申报人答辩;

(四)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

(五)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占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人选中按票数高低选取前5名作为拟定获评人选,遇票数相同超过评选名额时,进行二次投票;如不足5人,则按实际人数拟定获评人选。

第十  评审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制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中有关评审专家的资质要求或已获评广东省(含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第十  广东省民政厅将拟定获评人选名单在广东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异议的,实名并书面向省民政厅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省民政厅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  公示结束后,由省民政厅确定获评人选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  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名义向获评人员颁发“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由我省推荐并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一并纳入广东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管理。

第十条  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当年由省民政厅给予10万元(税前)奖励。

第二十条  对评为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含由广东推荐并评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从获评次年起,每年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且作用发挥较好的不超过8名领军人才,由省民政厅审定并公示后,给予每人10万元(税前)奖励,每人累计获得奖励次数不得超过5次。

二十一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评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遴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遴选制度及影响遴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遴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列入广东省人才专项资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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