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广东社工“双百计划”项目办公室:
现将《广东社工“双百计划”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社工处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2019年8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宋智魁 020-83312007)
广东社工“双百计划”
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践行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广东社工“双百计划”(以下简称“双百计划”)督导工作管理,明确督导职责,促进社工成长,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双百计划”督导工作是由广东省民政厅委托社会工作专业组织,聘请资深社会工作者,对“双百计划”一线社工,通过定期、持续的监督与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知识和技术,提升其专业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社工站服务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配合、支持“双百计划”地区中心开展工作,监督督导工作的落实情况,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广东省民政厅反馈督导工作情况。
第四条 “双百计划”督导项目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各地市设立地区督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区中心)。
第五条 项目办应按照委托协议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双百计划”项目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规划,保障“双百计划”的健康发展;负责督导人员的招聘(选拔)、培训、考评、监管;负责搭建“项目办-地区中心-社工站”三级专业支持平台,保质保量完成督导和培训任务,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协助社工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项目顺利运作,做好“双百计划”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条 地区中心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双百计划”有关政策落实;负责统筹及落实当地社工站督导工作,以持续、贴身的专业服务支持、陪伴社工成长,培育一批稳定的、本土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负责协助做好当地社工站建设和服务工作;负责“双百计划”行动研究,探索、总结适合本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第七条 项目办聘请督导人员须具备的资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热爱社会工作,认同“双百计划”工作理念及模式;持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公益慈善、人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中级);原则上有不少于5年的社会工作或公益慈善行业从业经验。
第八条 督导工作采用社工站点负责制,即专职督导负责5至9个社工站、兼职督导负责2至3个社工站的工作制度(站点数量与绩效奖金挂钩),每个社工站每月实地督导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督导人员履行具体职责:参加项目办、地区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工作坊等工作;指导社工站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协助做好社工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社工专业培训及团队建设,组织实施专题培训、工作坊、总结交流会等,培育本土化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协同社工站开展行动研究,探索、总结“双百计划”社会工作服务及发展模式;指导社工站传播“双百计划”和社会工作理念,协助落实“双百计划”有关政策;完成项目办、地区中心工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督导前一周,督导人员应向所在县(区、市)、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包括站长)报告当月督导时间和主题。督导过程中,督导人员应陪伴社工共同面对服务对象,在参与服务中向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和技巧,提升专业技能。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市)、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反馈督导情况,由地区中心每月汇总向地市民政局上报本月工作情况;一周内完成《实地督导反馈表》,并提交项目办。
第十条 项目办聘请地区中心行政人员须具备的资质: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会计等相关专业优先考虑;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工作认真、踏实、积极主动,有耐心和责任心。
第十一条 地区中心行政人员在项目办在领导下,负责与市民政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协助督导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跟进社工站场地、设备、活动经费、工资落实等相关事宜;负责地区中心对外宣传、财务报销、物资采购、考勤等相关事宜;负责本市“双百计划”工作资料及数据统计、存档并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办;协助地区督导中心督导筹备本市会议、交流、培训等相关事宜;协助落实本地市社工站的建设,包括协会运营、团队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相关方管理等;完成地区中心工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由项目办制定督导、项目办工作人员、地区中心行政人员的薪酬体系,对未能按照岗位要求、工作职责完成任务的,扣除相应绩效奖金。
第十三条 项目办每月10日前须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全省各地上个月督导情况。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实地督导次数的,由广东省民政厅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扣除项目经费或延长合同服务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由广东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对督导工作实施过程监测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达不到良好或优秀等级的,按委托协议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的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对每个社工站的督导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督导工作相关记录,地市民政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须向广东省民政厅上报上一季度当地社工站督导情况。如发现有瞒报、虚报等行为,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发现社工站出现人员使用、工资发放、资金使用、工作职责等违反“双百计划”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与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沟通处理,两个月内未能改进的,由项目办报广东省民政厅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
编辑:吴贤亮socialworkweek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