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的建议”收悉。建议反映了目前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于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015年9月,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对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印发后,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贯彻落实,制度建设创新发展,补贴发放稳步推进,受益规模快速增长,社会效益显著发挥。目前,两项补贴制度已惠及1000余万困难残疾人和1100余万重度残疾人,年发放资金约250亿元,为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扩大补贴范围,将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补贴必须补助对象,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两项补贴的最低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建议,我们认为具有合理性。近年来,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目前,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西藏、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市)将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困难群体。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藏等12个省(区、市)补贴标准在两年内(2018-2019年)都有所提高。财政部认为,中央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及补贴标准,推进落实相关工作。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相关事宜暂不宜由中央作出硬性要求,应当由各地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按照“雪中送炭”的原则统筹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发挥政策主动性和灵活性,合理明确和扩大补贴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条件的地方严格落实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各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扩大补贴覆盖面,同时研究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残疾人真正得到实惠。
二、关于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让残疾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国家福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为,国家关于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明确的。根据195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应当退休;同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病退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水平越高,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较高。此外,国家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办法兼顾公平和激励的原则,调整水平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挂钩。提前退休对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影响较大,从较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角度,不宜再新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考虑到残疾职工作为特殊群体,为切实保护残疾职工权益,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通过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对职工身体的伤害程度。同时,可以通过调整劳动时间(如实行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兼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和政策延续性,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切实保障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