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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云民社救〔2017〕5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0日

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指导预算编制、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年度基本生活救助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目标引领、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目标引领原则。绩效评价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要以量化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评价工作绩效。

(四)突出重点原则。绩效评价应主要结合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重点工作来开展,推动难点工作的突破、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中,促进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部门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部门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及要求;

(八)其他。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及标准、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各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单位及民政、财政部门。

第六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每个评价指标分解为若干项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目标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九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评价对象依据本办法,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评定部门。

(二)实地考核。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组织力量对评价对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系统调验、实地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

(三)组织评定。绩效评价组织部门根据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和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统计数据,对评价对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作出量化评定,划定绩效评定等级。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具体计算方法是:乡镇(街道)的得分直接等于乡镇级各类指标评定分值的汇总;县(市、区)综合得分=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平均得分×50%+县(市、区)级评定得分×50%;州(市)综合得分=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平均得分×40%+县(市、区)平均得分×40%+州(市)级评定得分×20%。辖区内乡镇(街道)平均得分、县(市、区)级平均得分、州市本级平均得分的计算公式分别是:(各自自评平均得分+抽查平均得分)÷2。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80≦综合得分<90为良好;70≦综合得分<80为合格;综合得分<70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将继续支持或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并适当扣减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州(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社救〔2013〕22号)同时废止。


编辑:周会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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