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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应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本报记者 张伟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指定谁来做监护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怎么办?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黄西勤建议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确认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最后兜底责任。

  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出台了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类似监护人失责、蓄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事件,近年来仍时有发生。

  黄西勤委员认为,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社会兜底救助功能缺失的问题,也有司法救济缺乏有效性的问题。

  首先是现行的监护制度仍有待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相对缺乏具体的执行配套措施,比如撤销了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指定谁来做监护人?没有适合的监护人怎么办?谁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最终兜底人?这些问题需要一系列完整细致的法律配套制度来支撑,并非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可以涵盖。

  其次是援助救济手段比较单一。监护人由于经济困难想摆脱监护责任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是虐童案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监护人受教育程度低、心理不健康,把未成年人作为泄愤对象,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管义务,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被消极保护。但目前我国家庭救助(包括未成年人困难家庭)途径仍较传统,大多限于民政补助或志愿者服务,方式多以资金或物资救济为主。

  再次是司法打击力度还需加强。虽然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已明确,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以入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也有规定,但考虑到施虐者多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一方面基于传统人情,另一方面顾虑追究刑事责任后被监护人面临无人监护的局面,执法机关在实际执法时往往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了事,无形中助长了犯罪者的施虐行为。

  基于此,黄西勤委员提交了“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提案。记者了解到,提案得到了45位委员的联名参与。

  提案中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条款,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充分考虑无适格监护人或监护人严重失责的情况,既要明确监护人被剥夺监护资格之后的后续监护责任具体承担措施,更要确认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最后兜底责任。

  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阵地。建议在设立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国各地现有儿童活动中心教育、科普、托管等方面完善的功能设施,打造未成年人健康中心,对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同龄人同步、同态的正常国民教育。

  探索建立监护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实施的是无偿监护原则,在经济条件明显改善,且面临老龄化及少子化趋势的背景下,建议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兼顾公平,除教育附加外,将未成年人生活费支出也纳入个税抵扣范围,并在有条件地区试点直接给予监护人补贴制度,有效减轻监护人经济负担的同时,助力二胎政策进一步落地。

  严格追究虐童情节恶劣者的刑事责任。在完善临时监护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对严重虐童者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以儆效尤,避免以罚代刑,从根本上减少虐童现象的发生。

编辑:赵丽红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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