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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杨荣:社会工作作为“软救助”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

社会工作与贫困问题同根同源,可以说是伴随着现代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而萌芽、发育,并逐步走向专业化的。为贫困者提供帮助既是社会工作的起点,也是其核心理念。当代社会工作已经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学科体系,其目标是遵循助人自助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与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舒缓心理压力、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建立支持网络、改善生活境况。

我国社会救助对象众多,经常性救助对象5000万人左右。近年来,党和政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从多个方面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但仍然存在着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效率不高、救助对象获得感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救助及其服务提供的内涵、理念与方式,支持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救助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在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先行先试,工作效果初现。但从总体看,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还比较滞后,迫切需要各地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细化项目实施、强化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发展。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基础

社会工作是一个受薪的职业,虽然社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凡是社会工作发展较快的地区,均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购买服务项目,或者将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纳入政府购买清单。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此次两办出台的意见也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县级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列支部分资金,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定向委托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工机构,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服务。

第二,进一步明确参与的内容和方式

社会救助内容广泛,社会工作可以参与的范围需要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凡是属于行政事务的内容,特别是涉及法律义务关系的,社会工作不能参与,比如低保审批、行政复议等;凡是社会救助中的服务性、事务性工作,社会工作都是可以参与的。事务性工作如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摸排发现困难群众并提请政府部门及时给予救助,帮助社会救助对象疏导心理问题、链接相关资源、提高个体能力,使之更好融入社会等;服务性工作如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康复训练等。社会工作提供的主要是软救助,一般不直接发钱发物,而是重在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第三,加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是指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通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及相关知识训练,取得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执业资格的过程。截至2019年底,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53.4万人,专业人才积累为社会工作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社会救助有其特殊性,开展社会救助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掌握专业社工方法,还要具备社会救助政策和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价值,造福广大救助对象。

第四,充分考虑地区和项目的差异性

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突出特征。社会救助本身就存在着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时要从这些差异性出发设计项目、开展工作。比如东部地区社会救助内容全、水平高,社会工作就要向服务性工作拓展;西部地区资金投入少、救助面大,社会工作就要优先协助社会救助部门精准认定救助对象。而且,不同项目在实施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充分考虑差异性。

今年是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正当其时。我们相信,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必将迎来一个灿烂的春天!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文章原载于《中国社会工作》杂志2020年11月上刊,原标题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

编辑:夏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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