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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召开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出台

本报讯 (记者 翟 倩) 近日,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27日,民政部召开2019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意见》内容,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会议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主持。

  贾维周首先对民政部机关、各地党委和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作了相关通报。并从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进一步加强基本民生保障、不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加快发展基本社会服务、积极稳妥做好专项行政管理、全面夯实民政基层基础、聚焦重点难点深化改革创新等方面对下一步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在介绍《意见》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特别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格外关心。2016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思路,并在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方面,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意见》指出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并明确了培训原则,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明确了跟踪管理,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意见》明确了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格局。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等关爱服务。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保障措施。要求调整健全省、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职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明确了十部门的各自职责,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合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工作的支持;要求统筹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要求继续向贫困地区进行资金倾斜等。

  针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职责,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强调,此次印发的《意见》附件中,明确了儿童主任六项工作职责、儿童督导员八项基本工作职责,希望通过儿童主任这支队伍,做孩子们的眼睛,及时地去发现问题;做孩子和家庭的口,帮助他们呼吁问题;做他们的腿,帮助他们去奔跑、去解决现实问题。下一步民政部还要通过组织编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指南》,加大对这支基层工作队伍的指导,让基层的工作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能力。

  在我国孤儿保障工作的最新进展方面,郭玉强介绍说,经与财政部协商,从2019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东、中、西部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300元、450元、600元,相信能够更好地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此外,继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对孤儿医疗康复费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部分给予补贴,支持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孤儿渡过难关。在教育保障方面,拟实施孤儿助学的相关工程,对成年后考入大学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孤儿给予生活费补贴,支持孩子们完成学业,为他们立足社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针对近期出台的《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但是,在工作中发现,家庭寄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细化流程、压实责任。因此,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目的是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和找不到父母的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寄养家庭的正当利益,同时也履行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来源:中国社会报2019.5.28)

编辑:谭晨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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