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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事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是社会所说的事实“孤儿”。他们父母双方健在或只有一方健在,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过着事实“孤儿”生活,是最困难儿童群体之一。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散居孤儿范围实施保障,规范认定程序,强化部门职责,优化服务机制,落实监护责任等,为其健康发展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明确保障对象。《实施意见》明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规范认定流程。《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坚持儿童利最大化原则,在规定的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后,设定了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一方已经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助保障,若生活仍有困难的,按困境儿童对待,实施分类保障。

三、强化保障力度。《实施意见》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在教育资助救助方面,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四、加强部门协作。《实施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加大失联父母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查寻信息材料。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保障。共青团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提供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要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优化关爱服务。《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机构关爱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儿童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六、落实监护责任。《实施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对恶意弃养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将其录入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情形,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根据福建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编辑:钱娇socialwork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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