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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提及社会工作!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七章68条,内容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思路,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界定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充实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统筹衔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据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18年启动修订工作,经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0月第一次审议、2020年8月第二次审议、2020年12月第三次审议。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大修”,条文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先进理念、实践成果及各方面意见建议,着力回应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等新情况、新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次进行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帮助偏差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5处提到了社会工作,快来看看都是哪些条款吧。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 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编辑:涂才婷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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