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耿学清)“未成年人往往夹在父母中间,左右为难,甚至被当成争夺财产的筹码和斗气工具,处理不好,会给孩子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在今天举行的北京法院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北京市法院引入社会观护工作机制,与团组织、社工队伍形成“三联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军两岁时,父母离婚,法院判令小军由母亲田某抚养,但父亲王某以舍不得孩子为由,拒绝将小军交给田某,致使母子4年无法相见。2016年,王某以离异后孩子始终与其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孩子由其抚养。
法院初步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远非一纸判决能解决,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其间,观护员多次到双方家中面谈,并到小军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发现,田某有探望孩子的强烈愿望,王某则试图永久隔断其母子联系。观护员看到,王某买了很多育儿指导书籍,说明其很注重对儿子的教育,观护员趁机以“剥夺母爱”的做法会影响小军人格健全为切入点,推荐相关文章与书籍,让王某意识到他的选择会对儿子成长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王某最终同意开庭前让小军与田某进行一次会面。“破冰”探望后,法官与观护员进一步引导王某反思其不当之处。最终,王某撤回起诉,并承诺将从最有利于小军成长角度考虑,逐步改善与田某的关系。
“该类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孩子只能由原告或被告一方抚养,调解难度较大。引入社会观护,查明了争议焦点,洞悉双方心结。”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表示,观护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辅以心理疏导,通过亲职教育,引导他们摒弃个人成见,以孩子的福祉为最大考虑,尽可能化解矛盾,促成探望,为调撤案件迈出了关键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自2016年5月起,北京高院联合团北京市委、北京市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各界力量,探索机制创新,尝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法院从辖区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志愿者中推荐人选,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人员整合,截至目前,已建立起70人的观护员队伍。这些人员包括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其中有42人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教师等资格证书。
团组织在社会观护工作中则发挥着“组建队伍、开展培训、提供经费保障”的作用。
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袁慧在发布会上介绍,家事观护服务的推出,是基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成熟模式,在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中引入新的工作机制,由专业第三方力量协助法院准确判断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的利弊,可以富有成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为判后司法延伸搭建社会支持平台。
当前,这一工作模式正在北京18家法院、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展开。北京高院副院长蓝向东说:“在已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目前,这项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团组织为资源依托、社工队伍为专业保障的“三联动”工作模式,实现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作用的效果。
他建议,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希望相关立法工作不断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共同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编辑:吴贤亮socialworkweekly.cn